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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24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吳錫坤 董事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在不影響本公司業務運作情形下及無損於本公司利益前提下,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行為。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本公司所選任之董事,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,均解除其競業之競止。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經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之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。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。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。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。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無。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。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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